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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健全省级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设立独立金库。2010—2015年对省级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市级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市区所得财力的50%留在试点镇,大力助推小城镇建设。 据介绍,企业在试点镇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试点镇范围除属于疏港道路的收储地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必须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包括市直征收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试点镇所在县(区)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市财政局要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