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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2010-10-14 10:16:01 卓晋萍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荔城新闻  
  本网讯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已于日前正式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郭上京介绍,新规定一大亮点是调整了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不超过20年调整为不超过30年。新规定还适当放宽了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历史贷款征信记录的限制条件;增加了贷款偿还方式,在原来单一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基础上,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定还款方式。为了进一步减轻贷款申请人的经济负担,新规定把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前须办理房屋保险手续的前置要求删除。
  此外,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明确受委托银行的工作时限,要求受委托银行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增加对楼盘合法性、购房真实性审核的规定,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开发企业和承办银行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开发企业资信与所开发住宅项目合法性审查资料。调整借款申请人资格条件,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职工,新规定还明确了借款申请人征信记录限制。同时补充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规定,对职工市内、跨市调动工作个人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转移、跨省调动工作如何提取都做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目前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规定,我市公积金贷款尚未执行,只要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不管购买的是第几套住房,贷款首付都是不低于30%,贷款利率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