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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0-11-05 11:24:18 刘永福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荔城新闻  
  本网讯    车祸发生后,由于肇事人逃逸或没有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没钱救治的情况将不再发生了。
  记者昨从市财政局获悉,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市试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或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