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市住建、国土、税务等部门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要求,我市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8月13日,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解释。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夫妻房产加名登记热。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令”。 记者综合市建设、国土、税务等部门消息,目前,我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房产加名登记的规定为:实际为夫妻共有的房屋,而仅以一方名义办理了登记,后又申请登记为双方所有,只要夫妻双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提出增加共有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可给予办理相应的更正登记;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按照房屋转移登记办理。 据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令”对加名情况作出明确界定:只要双方为夫妻关系,无论房产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增加名字只是房产共有人的转移,不属于产权转移,所以不征收契税。但若双方未登记结婚,就不能按照夫妻房产加名执行,将视为房产交易,需按现行规定征税,包括契税;如果是赠予的形式,则还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加名成本非常大。此外,无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如果有贷款,办理夫妻“房产加名”时,须有房产抵押权人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同意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