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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规范商品房购房登记:只接受实名登记
2018-03-21 09:30:14  来源:莆田新闻  责任编辑:荔城新闻网何晋生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购房登记和公证摇号选房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购房登记、公证选房行为,促进购房预约和公证摇号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商品房购房登记和公证摇号选房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适用范围

 本市辖域内按规定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购的商品房项目。

 02 购房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含解除查封等限制)后10日内必须对外公开销售。开盘前应将所批准的全部可售房源、一房一价等房源信息和“五证”等项目信息,以及付款方式及期限、贷款资格确认、不能更名转让等预约注意事项和公证摇号选房规则、认购协议书示范文本(含定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并接受群众购房登记,相关信息公示和接受购房登记时间不少于5天。开盘前2天应书面通知市、区住建局派人开盘现场监督。

(二)购房登记只接受实名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选房后不得更名转让(可增加配偶名字)。因具体原因无法购房,房源退回开发企业,滚动至下一期房源继续公证摇号对外销售。没有下一期且所退房源在10套以下(含10套)的,以及本期经公证摇号后未被选购预约的,企业可自行销售。

(三)企业接受购房登记时应提供一式二份的《购房登记表》(见附件),指导登记人如实认真填写,经核对相关证件材料(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资料)无误后编上登记序号,由企业和登记人各执一份。登记时引导购房人提前查询资信情况,避免因信用或收入等原因影响按揭贷款办理。购房登记截止期满,房地产企业应汇总所有登记表提交公证机构予以证据保全。

(四)购房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下列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1.必须为本单位职工等特定人群; 2.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采用高于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支付; 3.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4.交纳排号费、中介费、诚意金或其他房价以外的费用; 5、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公开购房的前置条件。

(五)购房登记如有收取预约金的,每个登记序号收取不得超过5万元,购房成功后即抵扣购房款,未选购房的应于开盘后10日内退还登记人。

 03 公证选房

(一)开盘时间不得安排在夜间等非正常工作期间。开盘当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证机构应对选房人身份进行核验,确保选房人与登记人身份信息、登记序号等一致。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凭有效监护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为选房。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公证机构对所有到场的选房人所持登记序号通过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排序,每组不得超过10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选房人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每组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分钟,不限制选房时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房人确定所选房号后,应当场在公布的房源上予以标注,发给选房结果确认单,公证人员应当即确认选房结果。选房结果和剩余房源应即时在待选区通过大屏幕向待选群众公布。选房后应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有收取认购金的,不得高于所选房源总价款的20%;涉及办理购房贷款等相关手续的,应书面告知选房人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的具体时间和所需要件。

(四)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3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市住建局备案,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依据。

(五)选房人在开盘当天未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的,开发企业应要求选房人书面签字确认弃权,并保留记录;选房人拒绝签字确认或在开盘当天未能到场选房的,公证机构现场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04 其他事项

(一)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产生不公平公正公开的登记和选房结果的,停止该项目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代理机构行为;要在销售场所醒目处张贴市房协统一制作的《莆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并落实销售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对供求异常突出的楼盘,应在当地区政府主导下,公安、司法、住建、物价等部门共同参与开盘销售,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社会秩序安定稳定。  

 05 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