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荔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恶“保护伞”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间,时任我市某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刘某,在负责办理一起因暴力讨债引起的寻衅滋事案过程中,明知恶势力犯罪分子郑某等人与该案有关,仍接受朋友蔡某请托,收受郑某送的0.5公斤茶叶和2条“中华”牌香烟,后通过伪造证人证言、和解协议书上的当事人签名捺印、隐匿案件前因及关键情节等手段,故意曲解客观事实,把原本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改为法定刑较轻的故意伤害罪,且不当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使得检察机关对恶势力犯罪分子陈某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致使恶势力犯罪分子郑某、陈某拱等人逃避了刑事责任追究。事后,被告人刘某又通过蔡某收受郑某送的8条“中华”牌香烟。 之后,郑某等人又实施了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行为。2019年10月30日,郑某等人因上述暴力讨债一案被荔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为郑某等恶势力犯罪分子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执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采取伪造证据、隐瞒案件事实的手段,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保护伞”,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被告人刘某退还的赃物折价款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