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欧某、赵某、朱某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宣判。 据介绍,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曹某、欧某、赵某、朱某租用莆田某写字楼办公室,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中介、客户互相介绍、印制小卡片分发、微信朋友圈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提供短期借贷服务。 2017年8月14日,被害人喻某向曹某、赵某、欧某借款4万元。曹某等人对喻某的小车安装GPS定位器、扣留车钥匙,扣除砍头息、安装费、家访费等,喻某实际得款3.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十天一期利息2000元,共支付了三期利息。期间,曹某棒等人以喻某无法还本为由,将小车开走。同年9月26日,喻某及其家属被迫向曹某等人支付4.8万元,才拿回小车和合同。 此外,另有8名被害人先后陷入这场“套路贷”。该犯罪集团通过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借条、制造虚假流水、押车或车钥匙,预扣砍头息及安装费、家访费等名目费用,实施“套路贷”行为,后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胁迫被害人还款。据悉,该犯罪集团共实施“套路贷”犯罪9起,涉案金额共计29.44万元。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欧某、赵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案件审理阶段,该院动员曹某等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款,并促使其预缴罚金27万元,减轻“黑财”执行压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该院依法判决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欧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